肖顺武: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谦抑性丨2019(5)

发布时间:2019-09-14浏览次数:263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谦抑性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分寸”或者“限度”之理论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谦抑性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这就是社会结构相对稳定的现实基础、人性本身复杂性的客观现实及主体间利益均衡的内生性制约。择要而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谦抑性表现为适用对象的谦抑性、适用范围的谦抑性、法律责任的谦抑性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上的谦抑性。倡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谦抑性,本质在于部分平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任倾斜、权利倾斜等制度架构的副作用,寻求一种契合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理利益均衡,并适度调节社会大众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恰当心理,最终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帕累托最优。

关键词   消费者   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   举证责任   谦抑性

【全文链接】肖顺武: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谦抑性丨2019(5).pdf


法商研究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