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论国家在宪法上的风险预防义务丨2019(5)

发布时间:2019-09-14浏览次数:26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人类已经步入风险社会,预防重大风险是当代中国治国理政“底线思维”的要求。宪法是各种社会子系统的统一规范平台与链接,必然要求国家肩负起风险预防的义务。风险概念在宪法教义学上可以通过区别“危险”概念加以建构,中国宪法文本中蕴含七种不同领域的基本风险形态。宪法上的预防义务是国家保护义务的拓展,其在中国宪法上则有人权保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双重需要。中国宪法上的风险预防义务规范体系包括“监测-评估-控制”“反思-协调-学习”“处置-转移-分散”和“完善-发展-容忍”四种规范形态。风险预防活动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以防止国家滥用剩余风险的分配权或借助预防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关键词   风险预防   国家义务   法教义学   合宪性审查   比例原则

【全文链接】王旭:论国家在宪法上的风险预防义务丨201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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