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我国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进一步强化了未注册在先使用商标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局限性。由于对商标权合法性基础的理解存在分歧,无论学界还是实践中,对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之关系、在先使用商标的法律构造等的认识也存在差别。从观念上说,先占可以作为商标权的合法性依据,这一认识可以统合注册取得商标权和使用取得商标权这两种制度的基础。与此相应,在先使用商标不仅具有抗辩权的属性,还应具有积极的权能。基于对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维护和对商标使用的强调,商标法上形成了三种效力不同的商标权益,即注册商标权益、在先使用商标权益、其他商标权益。这三种商标权益在权能和效力范围上存有一定差别。
关键词 商标效力 商标注册制 在先使用商标 先占
【全文链接】李雨峰:未注册在先使用商标的规范分析丨202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