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水林:论税负公平原则的普适性表述丨2021(2)

发布时间:2021-03-17浏览次数:85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目前税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税负公平原则的两种表述——量能原则和受益原则是对立的,且量能原则是税负公平原则的普适性表述,受益原则只是在个别情况下对量能原则的违反。通过对经济社会发展演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国家职能变迁和公共财政思想变化的历史追踪,我们不难发现,这两个不同的税负公平原则表述实际上并不冲突,其中量能原则适用于财政税法,而受益原则主要适用于调控税法。若进一步通过对量能原则的“能”的来源与公共物品效用的关系以及受益原则的“受益”与公共物品效用的关系看,它们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效用的对价,只不过分别是对公民普遍消费的纯公共物品与一定群体消费的准公共物品按不同的标准支付的对价。从政治经济学分析,受益原则既符合经济学公平理念——价值(价格)与物的效用相对应的对价观念,也符合当下的民主政治观念和民主政治体制,因而它是税负公平原则的普适性表述。

关键词  量能原则   受益原则   公共物品   对价   

【全文链接】刘水林:论税负公平原则的普适性表述丨202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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