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编辑部副编审)
摘要 原生广告的出现与“狂欢式”发展,意味着“广告即信息,信息即广告”时代的到来。无论原生广告的表现形式如何变化,其本质未变。原生广告在增强受众体验性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广告的隐蔽性与渗透性,更好地实现了“去广告化”的目的,从而更容易逃避监管。现有广告立法以传统广告为出发点和归宿,无法有效应对野蛮生长的原生广告。原生广告的法律规制,需要在公共规制、行业自律、私人诉讼之间实现恰当的平衡。可以从强制标识制度、责任主体制度、虚假广告制度、协同治理制度等方面入手,构建能够回应原生广告特殊性的法律规制框架。
关键词 原生广告 强制标识 信息披露 协同治理
【全文链接】邵海:原生广告的法律规制丨202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