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文骐:商标囤积的体系化规制丨2022(6)

发布时间:2022-11-21浏览次数:12

(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回应了规制商标囤积的需要,但“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存在解释困境。恶意注册是商标囤积的上位概念,其实质是不为实现商标功能的非诚信注册,外在表现为“超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据此可以成为规制恶意注册的一般条款。在此基础上删除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中的“恶意”,改为原则/例外规定模式,修正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应当予以驳回,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有效规制商标囤积应以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实现各市场主体商业表达自由的整体性平衡为目的,形成禁止注册事由之间和各规范模块之间的协调体系。相关规定已为“预防性注册”留足规范空间,但认为商标转让不会对恶意注册的认定产生影响的观点并不妥当。

关键词  商标囤积  恶意注册  商标转让  商标挟持

【全文链接】戴文骐:商标囤积的体系化规制丨202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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