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涉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网络信息传播引发的跨国人格侵权争议及解决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亟待厘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有关人格侵权法律适用特殊规则的确切含义,及其与该法第44条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之间的适用边界。人格侵权争议相对于诸如知识产权、产品责任等侵权争议而言,在法律适用上有其特殊性。特别是在网络不良信息传播中,当事人主观行为追求和相关国家的不同价值标准,必然给侵权行为地、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最密切联系地等法律适用规则注入相应的当事人主观行为追求、技术手段利用程度等新的考虑因素。此种考虑亦是发展和完善我国跨国网络人格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思路。
关键词 网络人格侵权 法律适用 场所化 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