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权:关于证券、期货市场技术交易行为刑法规制的思考丨2024(4)

发布时间:2024-07-27浏览次数:10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教授

摘要 证券、期货市场技术交易行为包括利用决策技术优势的量化交易行为与利用执行技术优势的程序化交易行为。高频交易属于程序化交易的典型类型。技术交易存在同质化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判断技术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首先需要明确兜底条款的适用规则,并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进行分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适用需要严格坚持同质解释规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系滥用优势地位并控制市场。部分高频交易行为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实行行为,可以通过兜底条款入罪。量化交易行为可能对相关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加强作用,但行为本身难以归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制范围。应在前置法中建立针对技术交易行为的事前监管机制与事中监管机制,并在刑法中增设滥用技术优势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类型。

关键词 技术交易  技术优势  量化交易  高频交易

【全文链接】刘宪权:关于证券、期货市场技术交易行为刑法规制的思考丨202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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