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金融稳定制度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在我国现行的分业框架下,选择统一立法模式是解决我国分业立法与混业实践之间制度性错配问题的关键举措。在统一立法模式下,金融稳定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涵盖两个方面:一是金融稳定法文本内制度的体系化建构,其逻辑构造存在两种方案,分别是基于金融风险产生与消灭的形式逻辑构造和基于金融风险预警、评估、处置的实质逻辑构造;二是金融稳定法文本内规则与文本外关联金融单行法规则之间的协同,其在立法技术上应当沿着两条路线同时进行,即对既有关联金融单行法进行联动性修改和补充制定缺漏的配套性、执行性规则。
关键词 金融稳定制度 立法模式 金融稳定法 体系化建构 规则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