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其才: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来自广西金秀的田野考察报告丨《法商研究》2017(5)

发布时间:2017-12-19浏览次数:231


高其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 内容全面、效力明显的广西金秀瑶族石牌习惯法的许多规范传承、保留到了当代社会。在当今的金秀地区,物权习惯法、借贷习惯法、交换习惯法、婚姻习惯法、分家析产习惯法、互助习惯法、公共事务习惯法、丧葬习惯法、纠纷解决习惯法等得到全面传承。民众广泛通过村规民约弘扬习惯法,发扬村老制度、“众节”习惯法、“做社”习惯法等的积极功能,并将金秀瑶族石牌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金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构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对固有习惯法予以肯定和运用,表现出对习惯法的重视和尊重。我们应当尊重习惯法的客观存在,恰当处理现代法治建设中的习惯法,承继习惯法的理性规范,吸纳习惯法的良善内容,扬弃习惯法的恶法因素,使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坚实的本土基础。

    【关键词】 习惯法  村规民约  瑶族  田野


    对习惯法可从国家法与非国家法两个角度进行认识。秉持法的多元主义观点,笔者从非国家法意义上探讨习惯法。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习惯法不仅是一个历史现象,也是一种现实社会规范。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为对象,通过参与式观察等田野调查方法,以个案活动为研究对象,全面探讨习惯法的现实表现和当代传承,分析习惯法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积极功能,思考法治建设中习惯法的现代发展之路。

   成立于1952年5月28日的金秀瑶族自治县地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偏东的大瑶山区,为全国最早成立的瑶族自治县。全县总面积251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1.57万亩,辖3镇7乡77个村民委员会、4个社区,总人口15.46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78.5%,其中瑶族占34.4%。瑶族中有盘瑶、茶山瑶、花蓝瑶、山子瑶、坳瑶五个支系,是世界瑶族支系最多的县份和瑶族主要聚居县之一。全县山区面积2080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80%。森林覆盖率87.34%,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得最好、面积最大的水源林区,是国家级珠江流域防护林源头示范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中国八角之乡。同时,金秀瑶族自治县也是国家级贫困县。金秀瑶族历史较为悠久,明朝初期瑶族即来居住。历史上的金秀瑶族习惯法早自1935年起由费孝通、王同惠等进行了调查,之后调查者一直不断,研究资料已经较为丰富。作为实证研究样本,金秀瑶族石牌习惯法较具特色,保留较为完整,具有研究对象的典型性,也有一定的代表性。

   从2004年4月开始,除2005年以外笔者每年都到金秀瑶族自治县进行习惯法调查,已经连续进行了十多年;每年进行少则1次、多则7次的调查;每次调查时间少则3天、多则15天。笔者亲身参加具体的习惯法活动,观察个案活动的整个过程,访问个案事件的当事人和旁观者,通过具体个案思考习惯法的当代意义。本文探讨的是现今的习惯法,特别以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习惯法状况为重点,立足于客观描述当今金秀地区习惯法的全貌,探讨固有习惯法的现代传承,讨论传统习惯法的当代弘扬,分析习惯法的当代吸纳,试图完整再现习惯法规范发挥效力的社会场景,以期进一步引起学界对现代法治建设中习惯法价值的重视和探讨。

一、习惯法的当代传承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广西金秀瑶族形成了内容全面、效力明显的石牌习惯法,内容包括社会组织与头领习惯法、所有权习惯法、债权习惯法、婚姻习惯法、家庭及继承习惯法、丧葬宗教信仰及社会交往习惯法、生产及分配习惯法、刑事习惯法、纠纷解决习惯法等。这些习惯法的许多规范传承、保留到了当代社会。当今金秀地区的民事关系、社会交往、纠纷解决仍然基本遵照固有的习惯法,物权习惯法、借贷习惯法、交换习惯法、婚姻习惯法、分家析产习惯法、丧葬习惯法、互助习惯法、公共事务习惯法、纠纷解决习惯法等在现代得到传承。

    在金秀六巷地区,历史上就存在“打茅标”的物权习惯法,并且一直延续到当代社会,在当今的民事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六巷“打茅标”习惯法广泛存在于各类物权中,如不动产占有权、动产所有权、取水权、狩猎权等,主要表现在所有权方面,在取水权等准物权方面也有体现。例如,在动产占有、所有权方面,金秀六巷“打茅标”习惯法的主要内容为:(1)先占。打上茅标,说明先来者已经发现、占有地龙蜂等无主物,后来者应当予以尊重并不得侵犯先来者的权利。(2)有主。打上茅标,表明地龙蜂等无主物已经有了主人,物权归属已经明确,财产所有关系由此确定,他人不得表示异议。六巷的“打茅标”这一物权习惯法的效力包括宣告效力、警告效力、排他效力、追及效力等方面,具体的物权类型其效力有所不同。六巷村民普遍认同和遵守“打茅标”习惯法,“打茅标”习惯法的效力明显。通过历史积淀、内心认同、利益共保、责任设立、国家支持,金秀六巷的“打茅标”习惯法发挥了积极的社会功能。2006年12月14日,六巷派出所的李源表向我们介绍了一起发生在六巷门头屯的地龙蜂权属纠纷:

    门头村门头屯的胡冬节、胡能楷发现地龙蜂后打上了茅标。2006年10月5日,金秀镇金田村金村屯的金思、金慰等到门头屯玩,上山玩时看见了这窝地龙蜂,也看到了打着的茅标,但是仍然将这窝地龙蜂烧了占为己有。这窝地龙蜂正常情况下等一段时间成熟后再烧取估计会有7、8斤,市场价大约值二、三百元。金思、金慰等拿着这窝地龙蜂回到门头屯后不久,胡冬节、胡能楷等知道了此事,晚上便找到金思、金慰等理论,强调自己对这窝地龙蜂的权属。金思、金慰等不承认瑶族的这种“打茅标”的物权习惯法,不承认胡冬节、胡能楷等对地龙蜂的先占,也不归还这窝地龙蜂。胡冬节、胡能楷等不服,便与金思、金慰等发生争吵;继而胡冬节、胡能楷等用拳头、木椅等殴打金思和金慰。但是,没有造成很大伤害。2006年10月7日,金思打电话到六巷派出所报案,称其在10月5日晚被人殴打。六巷派出所根据《治安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处理:地龙蜂归胡冬节、胡能楷;胡冬节、胡能楷赔偿金思、金慰的二百多元医药费。

    由于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国家金融服务状况等因素的影响,金秀门头村民现在仍然因为结婚、盖房、生病等情况而发生借用钱物的行为。在借贷过程中,他们主要遵循延续至今的固有借贷习惯法,按照传统习惯法规范进行借贷行为。门头村民所遵守的借贷习惯法的一般原则为自愿、公平、等量、诚信原则。门头借贷习惯法的具体规范涉及借贷对象、借贷客体、借贷手续、借贷效力等方面,较为清楚地规定了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借贷行为绝大部分都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借贷的客体包括猪、金钱、谷子、胙(腌肉)、中烧(肉)、酒(自酿米酒)等,以借物为多,主要满足生活急需;习惯法不支持支付利息;一般为口头形式;数额大的需要写书面的借条或者有一记载作为凭证。如下例:

借    条

  今借到大桥屯赵泰丰猪壳一头壹佰肆拾斤整,上下水壹拾壹斤捌两整。

经称人:黄慰由六巷门头借者:胡融成

代笔人:黄代阔

借猪家主:赵泰丰

农历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传承固有规范,金秀地区的交换习惯法规范了交换的原则、主体、对象、程序和效力。按照交换习惯法,交换遵循的原则为自愿、等价、同步原则。习惯法规定交换的主体为个人、家庭。蔬菜、水果等物品的交换主体多为个人,森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换一般以家庭为主体。普通交换通常是在邻居、亲友之间进行,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换则根据习惯法大多在本族内进行。按照习惯法,交换的程序大致为一方提出、双方协商并得出一致意见、订立协议、交付交换物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双方决定交换对象的属性以及该属性的值,也即等价性的考虑和达成共识。山林、土地、房屋等较为贵重物品的交换,一般需要中证人,以确保交换行为的成立。在现在的金秀瑶族地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换,基本根据习惯法订立书面协议,避免空口无凭,防止变卦和遗忘。下面即为一件房屋交换协议书:

房屋兑换协议书

    兑换当事人:龚现章 莫双材

    经房屋兑换当事人双方协商后,莫双材将原来居住在老屋的房屋换给龚现章定居,原来的老屋对面的小屋兑换给莫双材,并由莫双材拆下来于2008年底重新建成后,由于莫双材的外面小屋建成后,没有猪栏的地方,经龚现章本人同意把老屋门口吊楼处下面原有猪栏的位置划分给莫双材,往后作建猪栏使用,该处原有的猪栏使用面积权属为永久性,属于莫双材所有(无偿赠给)。已(以)免往后空口无凭,特立此协议书一式叁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六拉村民委持一份。

兑换房屋当事人:龚现章 莫双材

证明人:

2009年8月31日

    传统习惯法中关于通婚范围、婚制、婚姻程序等方面的规范在当今金秀瑶族地区仍具有效力。金秀瑶族有盘瑶、茶山瑶、花蓝瑶、山子瑶和坳瑶等五个支系,各支系的婚姻习惯法有着一定的差异。坳瑶婚姻形式主要分娶妻和招婿两类。盘瑶的招赘婚有的须按照习惯法立婚书,如下面这份婚书:

    立写婚书成姻是金秀县金秀镇共和村公所强仰屯赵绍邦同妻房氏所养弟(第)一女,年当十八在家取(娶)夫,问到田坪屯庞南明同妻赵氏所养弟(第)二男当十八出门就妻,经过双方两边父母同意开庚配合良缘百世其昌。

    一 男到女家吊工一年满断工两年女方生产

    二 以后留男女双方自愿两边父母不能说(涉)

    三 男方入女方门后不论生男育女弟(第)一枝先承顶房姓香烟弟(第)二枝承顶赵姓香烟,壹子平分二子均分,江水平流

    四 两边双方父母不得丢贱养老归拿五 以上言伦(论)不得谁人生端反悔,若有生端反悔将书理论空口无平(凭)

    合同

    亲房 赵达厚(签字)正心为号

    苏房 赵仕民(签字)真正为号

    介绍 赵齐元(签字)工(公)心为号

    代笔 庞鸿宽(签字)平心为号

    公元一九九九年己卯岁正月初九日 立 婚书大吉

    在结婚规范方面,2007年11月29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六巷村上古陈屯覃振官与盘和珍的结婚,基本上按照瑶族固有的习惯法进行,主要包括接亲、拜公、请酒、送礼等程序。瑶族总体上仍然重视以婚宴为核心的结婚仪式,虽然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要求进行婚姻登记。由于社会的变迁,瑶族传统的婚姻习惯法在现时代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结婚仪式进行了一定的简化,这样就减少了经济支出,降低了花费。从社会宣告、社会联谊、社会互助的角度出发,婚姻习惯法以仪式为核心,确认了婚姻的效力,保障了婚姻家庭秩序,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并将继续发挥作用。

    当今金秀瑶族在财产的代际流转方面基本传承了传统的习惯法,分家原则、分家程序、分家内容、分家效力等方面多为历史上规范的现代体现。男女平等为金秀瑶族分家析产的突出原则。在金秀瑶族,分家时财产平均,每位子女得到同样的份额。2008年长垌乡桂田村高兰屯村民组长冯国立的一份证明就明确表达了这一原则:

证    明

    现有我高兰屯黄通海与西北屯黄芬书一九八二年结婚,婚后在面北屯住三年,后调工四年(指两边做工),来回七年,2007年西北屯冯道周老人的儿子盘位山卖面北屯大能的一片松树林叁万贰仟元(32000元),没有分钱给盘芬书大女儿和二女儿冯乐雪。按照瑶族的民俗每个儿女都应该平均分给。

    特此证明。

高兰屯组长:冯国立

2008年11月10日

    按照习惯法,分家的时间包括子女中有人成家就分家、所有子女成家才分家等类别。分家程序较为简单,通常家庭成员内部进行分家,协商处理。分家基本不写书面协议,一般是口头说好、立即执行。当然,也有个别的立有分家协议。按照习惯法,分家时对家庭共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要进行分配和处置,涉及田、地、八角、杉树、房子、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一般没有分现金的。分家时,一般根据方便原则对田、地进行平均分配。对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则根据各方需要进行处理。分家效力涉及协议执行、父母亲养老等方面。在养老方面,现在的金秀地区也按照习惯法处理,或者是父母选择跟一个子女即共养,或者父母一人跟一个子女生活即分养。

    金秀瑶族固有的丧葬习惯法实行厚葬,这一原则一直传承至今。当今瑶族的葬制规范仍然遵循传统的规范,丧葬以土葬为主,有部分地区和支系实行火葬、崖葬、挂葬。葬仪规范一般包括告知、停灵、打斋、安葬等方面。传承至今的丧葬习惯法基本保留了原来的规范,包括处置尸体与安顿灵魂的初丧规范、生者对死者哀悼的治丧规范、送亡灵“上路”的出丧规范、尸体掩埋的墓葬规范、葬后的祭祀规范等,仅在某些程序规范方面有一定的简化和改变。慎终追远、事死如生、崇尚厚葬、以礼教孝的精神一脉相承。

    基于历史传统、固有规范、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娱乐与交流等因素,金秀的互助传统和互助习惯法在当今仍然存在。沿袭传统,金秀地区互助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无偿原则、互惠原则等。根据瑶族互助习惯法,互助一般以家庭为单位,通常情况下个人并非互助的主体。互助习惯法调整的互助客体主要包括建房、结婚、丧葬、插秧、收割等较为重大的生产、生活事项,互助内容比较广泛。接受帮助方的义务包括告知义务、提供饭菜义务等。提供帮助方有享用招待权、期待帮助权等。对于违反互助习惯法的后果,一般为不与往来,即在某些社会事务方面进行排斥。在一位60多岁的瑶族村民赵家开看来:“对不来帮的,主家也不讲,没有处罚措施,一般来说是共一个村,大多数是来的,来帮工的,都不来,你自己也不能搞起来呀,你以后有事也麻烦了,个个都帮的,我们这个民族的民族习惯,没有不帮的。”

    金秀地区民风淳厚,村民乐于参与修桥补路等公益事务,形成了规范明确的公共事务习惯法。传承固有规范,现今公共事务习惯法的基本原则仍为自愿、义务、尽力等。公共事务习惯法的主要规范包括组织者、参加者、事项、费用等方面内容。公共事务习惯法主要调整村屯修路、建校、接待、搞卫生、修水利等公共事项。按照习惯法,根据不同公共事务事项,或由村中有威望的老年人发起,或由村民小组组织发起。在参加者方面,一般要求全村各家参加,每家至少出一个人,通常由男性参加。费用方面,按照习惯法为全村公共分担,除了投入劳动力之外还需要金钱投入时,除募捐和争取政府支持所得外,习惯法要求其余部分由全体村民平均负担,一般按照人口收取。

    在现今的金秀地区,纠纷通过自忍、调解等方式解决,固有的纠纷解决习惯法仍然极有效力。纠纷解决习惯法规范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者、纠纷解决程序、纠纷解决效力等。同时,在当今的瑶族地区,村民有着比较浓厚的挂红习惯法意识,在发生涉及男女关系、诬告他人等行为时,村民往往提出挂红费要求,按照传统的挂红习惯法进行处罚、解决纠纷。1998年8月,金秀镇高山村百林屯在处理一起与男女关系有关的纠纷时,按照传统的挂红习惯法进行处罚,具体的调解协议如下:

    关于高山村庞家龙与赵慧花造成的两方纠纷经百林组长、党员配合村干其双方协调特作如下

调    解

    经双方反映情况,属实有两姓(性)之间的事实存在,但未达到两姓(性)操作,双方以事实对正(证),经双方的配合调处方案如下。

    一、按党内人事,即属党内人事作内部处理,按民族风属(俗),挂红金360元正(整)[叁佰陆拾元正(整)]。

    二、因该事造成误工八天,每天工25元[贰拾伍元正(整)],八天共计200元[贰佰元正(整)]。

    三、以上所处罚金共计560元[伍佰陆拾元正(整)],此款付给当事人的庞福周。

    四、以上调处经双方同意方作上术(述),从调解之日起,不得重事自造事端,更不能哪方产生其他暴力和报复行违(为)。如有哪方触犯后立条例,如查明真相,即按见1(一)罚十加重处罚。

    五、此调解书自签字日起,双方负有法律效力,如有何方反违(违反),即按上术(述)条例处理。

    六、此调解书一式四份,希双方共同遵守。

受理人 庞家龙(签名)                在场人 庞文长(签名)

当事人 赵慧花(签名,手印)     庞常权(签名)     庞文定(签名)

高山村村民委员会(章)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特此调解

    固有习惯法在当代的全面传承,表现出习惯法源于生活、满足民众需要的特质,反映出习惯法的内生性、韧性和生命力,体现了社会的连续性和文化的一致性。

二、习惯法的当代弘扬

    在当今的金秀地区,民众广泛通过村规民约弘扬、发展习惯法,发扬村老制度、“众节”习惯法、“做社”习惯法的积极功能,并将金秀瑶族石牌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调整群体成员关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村实际讨论制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行为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在金秀地区,村规民约的制定与瑶族习惯法有着内在的联系。1990年6月30日,长垌乡六架屯正式召开村民大会选举石牌头人,通过新石牌的条规“金秀瑶族自治县长垌乡六架村石牌”,1990年7月10日专门举行了隆重的树立、宣誓仪式。六架屯是改革开放后金秀瑶族自治县最早制定新石牌的村屯之一,通常认为金秀瑶族自治县第一块新石牌就出现在这里。中午全村各户的代表与石牌头人一起按照传统方式共饮同心酒,表示共同遵守新石牌。新石牌议订后,由于没有找到足够大的石块,村民们就用砖头在山脚的晒谷场边上砌了一堵墙,用红油漆把新石牌条款写上去。现在这块石牌还立在六架屯山脚晒谷场的旁边。从金秀瑶族自治县政府的角度考虑,主要目的是通过议订新石牌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工作;同时,弘扬金秀瑶族固有的石牌制度,继承瑶族优秀文化传统。在调查中,对瑶族固有的石牌习惯法较有了解的六巷乡门头村胡固章老人就强调村规民约与瑶族习惯法的关系:

    村规民约基本上是按照过去石牌的精神,按照那个规定,但是我们规定呢比石牌的多写一点。过去石牌概括性比较强,没写那么多。我们现在规定多。石牌呢,过去规定就是讲一个问题,规定一个重点,不规定具体的。我们现在呢就有什么写什么,今天(多)一些。按照群众要求,说出来,定下来。按照村规民约就罚。(村民)没有不同意制定村规民约的,经过大家讨论。

    瑶族固有习惯法是村规民约制定的基础,对村规民约制定的目的、具体程序、修订完善等具有直接的影响。村规民约的内容包括保护财产、禁止偷盗;保护森林、禁止乱砍;保护妇女、禁止奸辱;保护生产,爱护牲畜;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调整公共事务等,基本承继了固有习惯法的内容。村规民约的处罚方式也大多借鉴自固有习惯法。例如,六巷乡《下古陈村村规民约》(1982年10月31日)第3条规定:“山上野蜜蜂、地龙蜂、干柴、号地等,谁先插有草标,归谁所有,他人要,以盗窃和强抢论处”。又如,六巷乡《六巷村石牌公约》(1991年2月1日)第13条规定:“凡是搞嫖、赌、打人、无理取闹的,每次罚米45斤,酒45斤,肉45斤”;第16条规定:“凡是偷别人的东西,每次罚米40斤,酒40斤,肉40斤”;第17条规定:“偷他人的木耳、香菇、铁夹、老鼠等,除退回原物外,罚米20斤,酒20斤,肉20斤”。这些规定直接将 “打茅标”、“罚教育餐”等固有习惯法规范在村规民约中予以规定。同时,由于村民具有比较浓厚的习惯法观念和遵守村规民约的意识,村规民约的实施主要依靠各村各屯瑶族人的自觉遵守,实施效果较好,固有习惯法通过村规民约形式在当代金秀地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例如,长垌乡六架屯新石牌议订后严格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六架屯内外村民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影响,六架屯的社会治安也有了明显好转。在下例中,新石牌的实施就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07年10月,冯庭坚与黄文通发生地界纠纷,一方不怎么去山上的,开八角地的草,除草除过界了。双方都同意来找石牌主。去现场之前,石牌主要做些思想工作,把双方的冤气慢慢消下来,先平静谈。到现场后,石牌组织成员根据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有一户人家种了木薯的,开有沟;没有种的比较平,很容易分辨得出来。之前他们双方都承诺过:如果是我输理了,就给一点误工费。黄文通这边他输理,他多砍人家的八角。当场他就拿钱来。石牌组织成员都说算了,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60多岁的黄文通坚决要给,说石牌订出来我们就要坚持执行,要按石牌律来做。参与调解的一个人50块误工费,去了大概8个人,5个石牌组织的人,还有3个是他家族,当场兑现的。

    同时,金秀历史上还有“众节”习惯法、“做社”习惯法等调整公共生活、群体关系的习惯法,也在今天得到了弘扬。由于地理环境、历史条件、民族文化等因素,六巷帮家屯的“众节”由来已久,有着悠久的历史,并形成了相应的习惯法规范。“众节”为历史上形成、持续弘扬的一种村民自我管理的原始民主形式。“众节”习惯法规范包括组织规范、程序规范、责任规范等。帮家的“众节”习惯法具有秩序维持、娱乐联谊、文化传承等功能,以满足帮家村众的需要。

    与原始宗教观念相关,六巷帮家屯历史上实行村老制。1949年之后,帮家屯的村老制基本没有中断,一直保留并持续发展下来。村老、村主成为帮家地区的主要管治方式和管治力量,村老制在六巷帮家地区发挥了积极作用,村老、村主与村民小组长、共产党员共同进行村内事务治理。习惯法规定了村老村主产生、村老村主职责、村老村主权利义务等。习惯法要求的村老条件主要有两方面:(1)人品。担任村老者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2)能力。在处理违反习惯法的行为时,村老须有较强的判断、分析能力。当然,对民族文化比较了解、有公益心也是村众所关注的方面。村主的条件与村老基本相仿,村老一般要求德高望重,而村主则更强调年富力强。村老、村主由簸箕筛选产生。在57岁的村民李荣星看来,村老与以前的石牌头“大体上差不多”:

    石牌有石牌条例,石牌是写在纸张上,现在我们做这个众呢,空口无凭,但说过大家都遵守纪律,所以村老与这个石牌头差不多,差是差不多,有一点相似的,但是石牌的权限比较大一点,那个时候国家、政府的法律、政策还没传达到我们这里,我们不接受。石牌可以是半刑事的,杀人盗窃都可以处理下来,放火烧山这些比较大的都可以处理。现在是政府处理,那个时候是石牌头处理。

    当今帮家村老制下的村老、村主仍为义务职,严格而言没有什么权利,也没有什么报酬。在村众心目中,村老更多的具有荣誉性,是享有极高社会地位的人,受到村众普遍的尊敬。具体而言,在习惯法上村老享有的权利为:在每次“众节”后,送一碗猪肉给村老;在村中婚丧喜事等场合,村老坐首席,村老未到不能开席。在义务方面,村老对于村中发生的偷盗等行为,村老须按照习惯法进行处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村老在举行“众节”时需要讲话,重申习惯法的基本内容,要求村众遵守习惯法。关于解决纠纷、处理偷盗行为方面,前任村主李发县就介绍了2000年时村老、村主履行义务的具体过程:

    2000年下半年,有一位30来岁的村民盘土良偷木耳,本村偷本村的,就罚他10斤肉、10斤酒、10斤米,总共30斤。当时他承认偷了5、6斤,木耳是在山里种的。人家看见他在偷木耳,就到村主那里说,村老、村主就开群众会。大家通过,照村规民约制裁他。他拿出来了,第七天他就拿出来了,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拿给村里吃的,到村主家去煮,按照一家一个来喝。群众一边喝酒一边说他:不要这样做,难为情的,教育他今后不要这样做了。他表态:自己错了,今后不能(这样)做了。

    瑶族崇拜社王,“做社”(金秀郎庞瑶族祭祀社王的称呼,亦称“祭社”、“吃社”)本身为民间宗教信仰仪式和习惯法活动,同时又为宣讲习惯法的专门方式之一。约在1988、1989年前后三江乡郎庞又恢复“做社”活动,重新弘扬“做社”习惯法。郎庞瑶族习惯法规定,社老由最早迁来这里的户主担任,社老为义务职。根据习惯法,郎庞每年定期“做社”(祭社)的时间是三月初三、六月初六、九月初九(一说八月初二)。

    在祭社仪式上,除了祭祀活动外,每次都还有社老的“料话”(讲话),其内容为:注意防火,禁止嫖赌,不许乱拿别人的东西,防止偷盗等。“做社”的整个过程大致包括准备祭品、祭祀念经、娱乐、聚餐、报告账目和“料话”(宣讲习惯法)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使瑶族地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而直接影响了“做社”,使瑶族固有习惯法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发生了变化。

    习惯法的当代弘扬体现了瑶族石牌制度和固有习惯法新的活力,表明习惯法有其内在的积极价值,显示出习惯法的合理性,充分表明习惯法具有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特质,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三、习惯法的当代吸纳

    金秀瑶族自治县成立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构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对固有习惯法进行肯定和运用,表现出对习惯法的重视和尊重,发挥了习惯法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1951年,广西金秀大瑶山各族代表大会即沿用传统石牌习惯法的形式,订立了《大瑶山团结公约》,增进了民族团结,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从性质上看,《大瑶山团结公约》是新中国成立初期金秀瑶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共同制定和实施的得到中央、自治区认可的新石牌,具有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性质,是金秀瑶族自治县民族立法的起点和成功典范。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基本精神、议订程序和许多规范在《大瑶山团结公约》的订立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瑶族固有习惯法形成了自治、原始民主、内部平等、社会安定的基本精神,《大瑶山团结公约》的议订充分尊重和考虑了这些法观念和法意识,基本采纳、吸收了瑶族固有习惯法的法精神、法价值。金秀瑶族固有习惯法的议订程序包括内部自生、充分协商、全体一致、竖立石牌、饮酒宣誓等具体环节、要求,《大瑶山团结公约》的议订程序完全仿照金秀瑶族固有习惯法的传统,采纳了瑶族固有习惯法的传统做法。《大瑶山团结公约》是尊重瑶族固有习惯法、充分吸纳瑶族固有习惯法的积极探索,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金秀瑶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内容全面,单行条例的内容涉及森林资源管理、旅游管理、野生植物保护等。金秀瑶族自治县在进行自治立法过程中,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根据自治县的具体情况进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充分尊重瑶族习惯法,重视良善瑶族习惯法的吸纳。《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49规定:“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这就明确规定了金秀的瑶族、壮族等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从而为尊重瑶族习惯法、弘扬瑶族习惯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根据。《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48条进一步规定:“自治县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侮辱少数民族的行为。”《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42条也提出“弘扬民族文化”。瑶族固有习惯法十分重视保护环境,爱护森林、水资源,《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对之进行了全面吸纳。《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对传统瑶医瑶药在就医、出诊、用药等方面的习惯法规范、对公共事务习惯法和互助习惯法给予充分的尊重。

    作为在瑶族地区的国家审判机关,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代表国家进行审判活动、解决纠纷时,法官认真了解习惯法规范,注重运用习惯法处理案件,积极邀请瑶老调处纠纷,在调解中,坚持 “情、理、法”相结合,既注意释明法律,又尊重农村、山区的风俗习惯,用“农民听得懂的语言”做思想工作,努力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释人,在瑶族地区探索打造了一条联同瑶老(族群中德高望重之人)运用“石碑律法”调处瑶族群众纠纷的新路子,近几年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均达80%以上。同时,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法官善与少数民族群众打交道,善解纠纷的人力优势,开展少数民族法官与少数民族诉讼主体一对一的对接调解活动,大力培养懂少数民族语言、民风民俗民情的四语(普通话、桂柳话、瑶语和壮语)少数民族法官,逐步建立起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少数民族调解工作机制,维护了民族团结与和谐。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实体规范方面认可、运用习惯法。例如,在2002年1月的一起返还罚款纠纷案的判决书中,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可了渊源自石牌制度的村规民约的效力: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原告为贪图私利,乘天黑之机,盗窃他人八角,破坏了社会公德和扰乱了农业生产秩序。(,)也直接损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原告盗窃他人的八角,构成了财产损害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原告盗窃的是第三人的八角,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因此,原告应向第三人赔偿损失,被告的合法财产权没有遭受到原告的损害。因此,不应接受原告的赔偿。原告盗窃的时间、被盗现场遗留被盗八角果树的数量、及藏匿八角的地点等间接证据,相互印证了藏匿于乱草丛中的两袋共80斤的八角为原告所盗。因此,原告否认藏匿于乱草丛中的80斤八角不是自己所盗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事前在村规民约上签了字,约定每盗一斤八角,按五倍处罚的协议,实质上是惩罚性、是自我约束、自愿赔偿的协议,无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已经自愿在村规民约上签名认可,就应依约对自己盗窃他人八角,给他人造成损失,作出赔偿。因此,对原告每窃一斤八角,按30元作出赔偿,是适当的,且原告自己也表示同意。第三人的八角遭受原告的盗窃损害,依法应得到原告的赔偿,但第三人自愿同意将得到的赔偿,交由被告自行处理,这是第三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在程序规范方面,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也参照、运用习惯法,如喝团结酒、吃和解饭规范。例如,2013年3月26日一大早,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黄通德法官一早就与庭里的同事来到农贸市场采购食材。随后,他们将采购的新鲜果蔬鱼肉放上车,第三次前往长垌乡镇冲村大进屯调解一起邻里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为瑶族,黄庭长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发挥了身为瑶族法官,亲近瑶族群众、善解纠纷的优势,与双方当事人同话“同胞情谊”,使用瑶家俗语进行调解,并坚持情法并重、融情于理;还特邀的该村屯族老冯配保,以自己在村中的威信,用淳朴的邻里和睦为一家的观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规劝、教育,最终使得双方当事人各自让步,促成了案件的当庭调解。案子圆满了结后,黄庭长对着屋里旁听案件庭审的乡里百姓说道:“今儿咱们把案件结了,大伙也高兴,我们法院请在场的群众一起吃个百家饭!”早市里的果蔬鱼肉烹制成了农家味十足的小菜。席间,双方当事人举起酒杯向黄庭长等法官表示感谢,他们说:“法官三次登门风雨调解,为我们解决了一桩心头事,我们这回得以放下疙瘩,还是以前的好邻舍”。这“吃百家饭”就是运用了瑶族传统习惯法的纠纷解决后喝团结酒、吃和解饭习惯法规范。

    在执行工作中,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贯彻“以和为贵”思想,依托少数民族地区民风淳朴、诚实守信的优势,以“入乡随俗”、以“民风民俗促执行”的方式开展执行工作。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还创新执行措施,构建圆桌执行模式。圆桌执行模式是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在长期摸索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执行方式,即在执行法官主持下,由瑶老或寨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双方亲属、朋友共同组成圆桌成员,共同商讨处理案件纠纷,促成案件有效和解。依照圆桌执行模式,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召集双方不同支系的瑶老、寨老、亲属、朋友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组成圆桌成员,从道德层面、瑶族习惯、法律法规、亲情礼义等进行面对面的交谈,以此方式促成申请人胡某和被执行人赵某抚养费纠纷案、徐某和盘某人身损害纠纷案、覃某和黎某交通事故纠纷案等一系列案件执行和解结案。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对瑶族习惯法的尊重和运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金秀瑶族自治县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调解过程中,总结瑶族固有习惯法的现代价值,借鉴瑶族的纠纷处理习惯法,圆满地解决村民之间的冲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例如,2008年4月11日,金秀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一起相邻排水纠纷时就是本着这样的认识进行的。调解时,调解人王如迈提出了一个方案,即根据瑶族处理纠纷的传统习惯法,处理一起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须拿银两或实物进行抵押,输的一方的抵押物用于请村里所有的村民喝一餐。调解人问双方能不能按传统来处理?双方都说可以,并分别拿出1000元作为押金。经过勘查、调解,4月1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协议书,这起邻里排水纠纷由此调解息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融合了“情、理、法”的综合考虑,将国家法律与民族习惯法结合起来,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最终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在人民调解过程中,适当运用固有习惯法解决争端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调解员顺应民众的习惯法观念进行说服、劝解,能够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对习惯法的肯定和运用符合民众期待,适合地方社会特点,在社会治理中具有积极作用。不过,这种吸纳还存在个别性、差异性、被动性等问题,因人而异现象比较明显,需要进一步提高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习惯法现代价值的认识,认真总结经验,全面完善制度,加强落实力度。

四、结  语

    以客观现象和具体活动为基点,笔者描述了当今金秀地区对习惯法规范的全面传承,探讨了习惯法的具体弘扬方式,分析了国家机构对习惯法的吸纳。笔者希望提供一些质朴的、粗犷的、鲜活的习惯法原料,客观展示当代习惯法的现实状态,全面表现习惯法的当代运行轨迹。

    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笔者从金秀瑶族自治县的田野调查中发现,这需要依靠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积极引导,也有赖于民间力量、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离不开“乡土法杰”的全力推动,更需要长期的教化培育。金秀瑶族自治县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过引导制定村规民约、在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中参照传统习惯法、通过建立瑶都民族廉洁文化基地、在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中讲解习惯法等方式,弘扬固有习惯法;并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举办大型节、会间接进行瑶族习惯法的弘扬,发挥习惯法在当今社会的积极作用。在金秀瑶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瑶老、村老、社老、族老、道公、师公、庙委会等民间力量和地方人士在习惯法的当代传承、弘扬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金秀瑶族自治县通过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进行固有习惯法知识的普及,使民众了解和知悉习惯法的内容、感受习惯法的意义和作用,广泛传播习惯法,发挥习惯法的积极功能,维持村屯秩序,传承民族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众观念的变化,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面临着许多挑战,固有习惯法自身的某些局限和不足也限制了习惯法的一定发展,当今的习惯法与国家法律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这些都需要认真的调查和思考。

    不过,广西金秀的实践表明,习惯法是中国文化之中重要的一部分,是无数代中国人以其生活实践、生命心血所形成的,其精神生命是活的,其表现形式是活的,其现实效力是活的。习惯法是中国社会活的规范,实际影响着当今中国人的具体行为、调整着现实的社会关系。我们必须正视这一事实、尊重习惯法的客观存在,恰当处理现代法治建设中的习惯法,承继习惯法的理性规范,吸纳习惯法的良善内容,扬弃习惯法的恶法因素,使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坚实的本土基础。

(责任编辑 王虹霞)


[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5期。编辑时隐去了注释,完整版原文请于CNKI数据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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