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我国民法典应当在物权编所有权一章设专节规定添附制度,在添附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上采强行法规范模式,在添附物的归属和偿金请求权问题上采任意法规范模式。添附制度的调整范围应涵盖人的行为和基于自然力作用而发生的情形。在规定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之间、动产与不动产之间添附规则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动产之间的添附规则,同时对同一所有人的不同财产能否添附持否定态度。在添附效力问题上,附合物、混合物与加工物归属的判断标准并不相同;行为人的善意与否,对添附的构成没有影响,但对确定添附物的归属和丧失原物所有权一方求偿请求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民法典 添附 适用条件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