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洁语:禁止债权让与特约:比较法的经验与启示丨2018(5)

发布时间:2018-10-18浏览次数:492

(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债权的可让与性。这一规则严重阻碍了债权流通,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中有修改的必要。目前出台的三部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均采纳了《日本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在2017年《日本民法典》的改革中,对该条进行了重要修改,其效力由对抗效力改为相对不生效。与日本法的修法类似,同采禁止特约立法的德国法与瑞士法均已经或着手修改其效力模式,形成了特别法的广义相对不生效模式和一般法的债权效力模式。从利益衡量、法律安定性及与债务人保护体系的衔接来看,一般法的债权效力模式是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编应当采取的模式。

关键词    相对不生效    日本民法修改    债权效力    禁止特约

【全文链接】冯洁语:禁止债权让与特约:比较法的经验与启示丨201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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