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湖北经济学院副教授)
摘要 受侦查神秘主义的影响,公安机关侦查信息公开游离于立法公开、行政公开和司法公开之外,形成独立的“第四领域”。虽然迟滞侦查信息公开的本质、价值和技术因素仍然存在,但新时代促成其公开的驱动力更加强大,政策环境的改变、自媒体传播技术的变革、当事人权利的扩张等内外部因素均要求侦查信息适度公开。侦查信息不公开是一个典型的“中国问题”,在立法思路上,可以选择将侦查信息公开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框架,同时注重“重公开事,轻公开人”“三公开三不公开”等体现刑事司法特殊性的细节规定,最终勾勒出立足国情、富有效益的中国式侦查信息公开制度框架。
关键词 侦查信息公开 起诉公开 审判公开 第四领域 公共利益 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