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彬:南海争端关键日期的确定丨2018(6)

发布时间:2018-11-20浏览次数:656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    关键日期对证据的可采性及判定领土主权归属具有重要的意义。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表明,因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争端的性质不同而采取二元论,并以“条约>保持占有>有效控制>其他法理”为内在逻辑主线,依次从以条约为进路的法律基础对立分明之时、摆脱殖民控制宣布独立之日和当事方声索主权引发的相互对抗事实公开化之日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以确定关键日期。南海争端属于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典型的混合型争端。经过考量,对于南沙群岛主权归属争端,应以《波茨坦公告》发布之日即1945年7月26日为关键日期,海域划界争端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之日即1982年12月10日为关键日期。根据关键日期确定规则,南海周边相关国家在关键日期之后对南沙部分岛礁及九段线内海域采取的实际控制行为不具有可采性。

关键词    关键日期    南海争端    证据规则    可采性

【全文链接】张卫彬:南海争端关键日期的确定丨2018(6).pdf


法商研究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