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后)
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规定存在“悖论式并行”现象,即私法上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公法上却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审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公法审查义务的履行在实践中面临负担过重、违法判定和义务履行两难的困境。欲突破此困境,应对公法审查义务作技术性定位,即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限定于以合理的技术性措施审查用户内容。技术性审查应从审查范围、审查措施、审查标准、公私合作、审查错误的救济和民事赔偿责任的限制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规则 审查义务 技术性审查
【全文链接】姚志伟:技术性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公法审查义务困境之破解丨2019(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