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琦:处置型污染环境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丨2019(3)

发布时间:2019-05-16浏览次数:2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  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法益解读为环境资源质量。处置型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是实害犯而非危险犯,司法解释将其解释为危险犯和行为犯并不合理。非法处置有害物质存在有害物质等量化、减量化和无害化三种形态,司法机关忽视对其进行实质甄别与判断,存在将某些尚未污染环境资源质量以及污染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处置行为认定为犯罪的风险,应当对处置型污染环境罪做限缩性解释。非法处置是指违规处理和利用有害物质,造成环境资源质量下降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是指造成环境资源质量严重下降。凡是非法处置行为没有导致有害物质置于外部生态环境或者没有造成环境资源质量严重下降的,都应当排除其犯罪构成符合性。对处置型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应当遵循同类解释规则,使非法处置行为的入罪范围限定在与非法排放、倾倒具有“等价性”和“相当性”的范围;对环境资源质量的污染程度应做具体的认定。

关键词   环境资源质量   非法处置   污染环境罪   严重污染环境

【全文链接】刘伟琦:处置型污染环境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丨201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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