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亮:金融监管科技之法制化路径丨2019(3)

发布时间:2019-05-16浏览次数:294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在金融科技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金融监管的理念、模式和法制亟待重构。在中国语境下,“监管科技”应界定为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科技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其应用主体是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属公法范畴。监管科技是以新兴技术为中心的智能化的监管手段,是与金融科技相匹配的新型监管模式,是金融科技监管模式转换的目标。监管科技之有效应用,一方面要求监管者既要坚信技术是提升监管智能化的核心手段,又要时刻防范技术带来的风险,树立适应性、包容性、实验性、协调性的监管理念;另一方面,监管科技之应用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构建为支撑,包括构建技术应用标准化体系、优化金融数据法律制度、创设实验性监管模式等。此外,监管法规还应及时反映技术与风险的变化。

关键词   金融科技   监管科技   监管模式   实验性监管

【全文链接】张永亮:金融监管科技之法制化路径丨201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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