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明清官府审理民间纠纷案件,通常是情、理、法并用而以情理为主,国家的制定法往往只具有参考的意义,并非判决的依据。此种号称“听讼”的司法诉讼模式与西方司法审判的“一断于法”大相径庭,因而成为热议的话题。日本著名中国法制史学者滋贺秀三曾经撰文阐释其根由,以为中国传统的听讼模式与西方的“竞技型诉讼”相较,过于随意而失于“确定性”。此论一出,旋即在海内外法学界产生巨大反响并引发了广泛的争论。从中国文化立场出发,传统听讼模式旨在调整伦常关系,这是其确定性之所在,财产利益仅居于次要和附带性地位,此与西方“竞技型诉讼”重在调整财产关系而轻忽人伦者迥然有别。只有跳出“西方中心论”的视角,才能认识到中国传统诉讼体制和理念的合理之处。
关键词 情理 听讼 人伦 权利 竞技型诉讼 父母官诉讼
【全文链接】苏亦工:清代“情理”听讼的文化意蕴——兼评滋贺秀三的中西诉讼观丨2019(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