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恶意侵犯商标权之惩罚性赔偿丨2019(4)

发布时间:2019-07-16浏览次数:25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侵权人课以惩罚性赔偿。本条在适用中存在构成要件认定争议较大、赔偿数额难以量化、法定赔偿适用效果很难区分等问题。最新修法虽然提高了赔偿倍数,但未从根本上解决司法适用难的问题。在构成要件上,“恶意”和“情节严重”标准过于抽象,给司法裁判造成困扰。在赔偿数额计算上,要以补偿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为前提,但该条规定的3种确定方法均存在证明困难、适用比率偏低、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难以平衡等问题。法院往往因被害人无法举证“受害人的具体损失”“加害人的具体获利”“公允的许可费”拒绝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只是在法定赔偿中将惩罚性因素考虑进去。应当正确理解“恶意”与“情节严重”要件的内涵,细化认定标准,合理适用。要转变司法理念,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完善实际损失计算规则、侵权人非法所得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合理量定损害赔偿数额。再次修法时,可以考虑废除第63条第2款规定的“责令”要件,将法定赔偿纳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内,以减少法定赔偿之适用。

关键词   商标专用权   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   恶意   情节严重

【全文链接】张红:恶意侵犯商标权之惩罚性赔偿丨201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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