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留一:论行政行为的明确性丨2019(4)

发布时间:2019-07-16浏览次数:27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行政行为的明确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法律效果应当明确。行政行为之所以应当明确,乃是基于法安定性之要求。行政行为应当明确的是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无须明确程序权利义务。命令行为、形成行为与确认行为各自应当明确的实体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的差别。不明确的行政行为在效力上应为可撤销,撤销的理由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机关对不明确的行政行为负有释明义务。在司法审查中,对行政行为明确性的审查强度应当高于对法律明确性的审查强度,并建立明确性的法律推定规则。

关键词   行政行为   明确性   释明义务   司法审查

【全文链接】王留一:论行政行为的明确性丨201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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