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的深入解读,可知它们是否包含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不确定的。从现行法下的处分原则也无法导出该原则。通过结合案情做细化分析、诉诸法的任务、排除不当观念、做适当类比、考虑解释者所处的时代背景等方法可以对案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作相对确定的把握,并可大致认定“劝烟猝死案”的判决涉及公共利益。现行法未规定更关乎公平正义的附带上诉,因此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即便存在也是“片面”的,不能以背离它为由否定正确的二审结果。
关键词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公共利益 处分原则 程序正义 附带上诉
【全文链接】严仁群: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之教义学分析——兼评“劝烟猝死案”丨2019(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