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预防刑法在侵害法益行为的前行为时段介入,阻止法益侵害行为的发生,以预防重大超个人法益遭受侵害。预防刑法有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和帮助行为正犯化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传统刑法对现代社会中的重大超个人法益的保护不够充分,需要预防刑法为之提供超前保护。预防刑法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现代社会刑法机能动态平衡的具体表现。预防刑法在距离法益侵害较远的前行为时段禁止或者命令公民实施某些行为,既限制了公民更多的自由,也让社会付出昂贵的成本,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限制预防刑法的依据主要来自刑事政策和刑法原则。运用预防刑法保护重大超个人法益,应当满足“必须存在严重侵害重大超个人法益的后继犯、后继犯必须是高度危险的犯罪、间接危险犯具有引发或者协同后继犯的高度盖然性、间接危险犯应当具备特定的‘明知’构成要素以及预防刑法的超前限度止于后继犯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或者帮助行为正犯化”5项基本限制条件。
关键词 预防刑法 超前保护 间接危险犯 后继犯 法益保护从属性
【全文链接】王良顺:预防刑法的合理性及限度丨2019(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