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绪峰:骗取贷款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体系性反思 ——基于169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丨2020(2)

发布时间:2020-04-01浏览次数:401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关于骗取贷款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问题在于:“不法的认定欠缺层次性,作为兜底条款予以适用,机械套用数额标准或次数标准,重大损失的关系错位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法益界定不清风险高低的无视以及体系性思考的欠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是设立本罪保护的唯一法益,“其他严重情节应认定为犯罪构成要件欺骗行为其他严重情节存在不法程度的提升。“其他严重情节重大损失具有相当性,应限定为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数额标准或次数标准只是提供了进行是否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判断的契机,能否进一步评价为其他严重情节还需做实质的具体的判断其他严重情节的司法适用应构建一套体系性的判断框架,以消弭司法实务部门的疑惑

关键词  骗取贷款罪   其他严重情节   重大损失   体系性思考

【全文链接】杨绪峰:骗取贷款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体系性反思 ——基于169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丨202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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