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依照竞争中立原则的要求,税收政策应符合“税收中立”的要求,即税收不应干扰和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不对任一类市场经济参与主体施加不合理的税收负担或税收优待。当前我国存在高度碎片化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实际税负在各地区间极不平等,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与竞争中立原则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因此,应当依托于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实现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整合、清理、改进和修正,消除其中违背竞争中立原则的规范;尔后以税收优惠统一立法的形式,将税收优惠法律规范的制定权力收归中央,各地仅在中央统一立法授予的裁量幅度内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协调职权,以确保全国统一市场的税制体系均符合竞争中立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 竞争中立原则 税收中立 税收优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税收法定主义
【全文链接】曹胜亮:我国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检视与法律治理——以竞争中立原则为指引丨2020(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