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在片面对向犯中,不处罚一方的参与行为,是立法者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或立法技术的考量所做的一种选择。对法无明文规定予以处罚的一方参与行为,虽然在原则上不处罚,但是如果该参与行为超出立法者预想的定型性、通常性的范围,那么就有可能与相对方构成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在具体判断行为是否可罚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我国已有两项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与此相关,尽管受到较多的非议,但是与我们应采取的判断规则并不冲突。如果第三方参与实施片面对向犯的一个参与行为,那么可以视为对双方均给予了帮助或教唆,这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相似,可以根据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按可罚的参与行为处罚。
关键词 片面对向犯 参与行为 可罚性 第三方参与行为
【全文链接】刘明祥:论片面对向犯丨2020(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