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 回应人工智能给专利制度带来挑战的同时,亦应关注人工智能发明与专利制度之间的兼容性。人工智能发明应否获得专利授权以及“三性”审查标准是研究人工智能的起点。本质为算法创新的人工智能发明突破了专利法保护的排除范围而具有被授权的可能性。人工智能发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审查标准均能够在既有专利制度框架内寻求解决路径。
关键词 人工智能发明 可专利性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全文链接】张洋:论人工智能发明可专利性的法律标准丨2020(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