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瑞娟:我国疫苗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变革与完善|2021(4)

发布时间:2021-07-16浏览次数:82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近年来我国疫苗损害事件频发,不仅折射了我国药品监管体制的弊病,而且凸显了我国疫苗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1976年《日本预防接种法》规定了疫苗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并经过多次修订后日臻完善。《日本预防接种法》实施几十年来,为日本民众建立了一套高效便利、切实可靠的救济机制。日本疫苗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对我国启示良多:我国应确立无过错补偿原则,采用宽松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以减轻疫苗受害者举证责任;扩大国家补偿范围并提高补偿额度,将补偿机制由“财政补偿”转变为“保险补偿”;应废除调查诊断的前置性程序并延长申请时间。与此同时,还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从根源上杜绝问题疫苗的出现。

关键词  疫苗损害  国家补偿制度  民事赔偿  疫苗管理   

【全文链接】柴瑞娟:我国疫苗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变革与完善|202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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