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刑法有关个罪修正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刑法修正案对具体个罪罪状和法定刑两个方面的修正。罪状的修正包括全新个罪下的新增罪状和原有个罪下的罪状修正等类型,法定刑的修正包括升格、降格、反向修订等类型。刑法修正案通过设置全新罪状增设的新罪在适用上通常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新罪之行为依照旧法规定同样构成犯罪,那么进行新旧刑法刑罚轻重的比较需要考察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不法类型上的连续性。原有个罪下的罪状修正若对原有个罪的规制范围或量刑档次进行实质性而非形式上的调整,则需要进行从旧兼从轻的判断。法定刑作为处刑轻重的比较标准,包括主刑与附加刑的比较。刑法修正案通过改变量刑档次的方式调整法定刑,修正前后的法定刑轻重不能简单地对比。当主刑与附加刑发生反向调整时,应当确定主刑优先比较原则。当刑法个罪中罪状和法定刑发生反向修正时,罪状和法定刑不能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修正前后刑法条文规定的刑罚轻重的比较仍应以法定刑而非处断刑为判断标准。
关键词 刑法个罪 刑法修正案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罪状修正 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