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永生:将前科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丨2022(5)

发布时间:2022-09-26浏览次数:11

(河北大学法学院暨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将前科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既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张,也是我国司法实务界的惯常做法。支撑将前科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基本观念是,前科增大了再犯可能性和初犯可能性。然而,将前科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既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又使得量刑活动建立在假设和司法拟制之上,并且不符合量刑基准和量刑思考方式,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立法不协调。必须将前科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类型化与法定化,将与本次犯罪属于同一类(种)犯罪的前科作为本次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并在刑法分则中予以规定,以此弥补累犯制度的不足。

关键词  前科  酌定从重处罚  同一类(种)犯罪  法定化

【全文链接】苏永生:将前科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丨202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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