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洹民:数据产权登记的私法定位与制度设计丨2024(5)

发布时间:2024-09-25浏览次数:275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数据产权登记因数据资源的特性,既无法被归入既有财产权登记体系,也难以构成一种新型财产权设权登记。实践中场内外数据交易的主要障碍是合规风险,即交易主体因不能充分证明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作为破题之策的数据产权登记应被界定为宣示登记而非设权登记;其功能并非确立数据权属而是表明数据供方合法地持有数据资源。数据需方善意相信数据产权登记的,即便事后发现交易的数据资源并不合规,也推定其不具有过错。数据产权合规宣示登记能够消解数据需方进行数据交易的顾虑,破解因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合规性壁垒。数据交易所应转变职能,将工作重心从提供资讯与撮合交易转移到数据产权合规审查与登记,并对不当登记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实践中兴起的数据担保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数据担保登记同样应被界定为数据产权合规宣示登记。数据产权合规宣示登记制度将有效降低场内数据交易成本,调动数据市场积极性,促进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

关键词 数据产权登记 合规宣示登记 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所 数据担保

【全文链接】林洹民:数据产权登记的私法定位与制度设计丨202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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