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要 公司类型化的立法设计是一个随着商业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的改革事项,几个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对此从未停歇。依据商业实践与各国公司立法之间互动机制的差异,公司类型制度的立法理念可以区分为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我国公司类型立法应当遵循功能主义立法理念,充分回应商业实践对组织类型的多样化需求,实现从商业实践到立法确认的功能性规制。在立法上,公司治理从自治性到公共性的规制特征反映了外部干预强度对公司类型的规则塑造。我国公司类型重构应当遵循公司自治强度频谱变化的特征,构建不同类型公司的差序格局。为实现我国商业组织法的法典化编纂,立法上可以利用公司类型重构的契机编纂“公司法典”。 体系化的“公司法典”在公司类型制度上应当遵循从非法人到法人的差序格局,在公司类型的种类上区分为非法人公司和法人公司。非法人公司在属类上进一步分为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而法人公司在属类上包括一人公司、合同公司、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
关键词 公司法 公司类型 公司治理 非法人公司 法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