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讲师)
摘要 损失和损害与减缓、适应一起构成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框架的三大支柱。但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框架并没有对损失和损害进行定义。在气候变化影响相关损失和损害华沙国际机制下,损失和损害的范围是开放的、类型是多样的。且不同于国际环境法下的环境损害,气候变化损失和损害不限于物理损害,其重心也不在于责任和赔偿,而在于全面风险管理。在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围绕损失和损害问题形成了竞争性的话语:发展中国家聚焦于责任和赔偿,发达国家聚焦于风险和保险。风险管理已经被纳入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框架,相比之下,责任和赔偿问题欲进入气候变化国际法律框架的范畴存在政治和法律上的障碍。不过,责任和赔偿问题是否最终出局或者回归将取决于目前选择的道路能否在实际运行中满足“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有关气候正义的诉求。
关键词 气候变化 损失和损害 华沙国际机制 环境损害国际责任 损失和损害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