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 作为描述性概念,以物抵债是当事人以原定给付之外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类型。依交易目的的不同,以物抵债存在替代清偿功能与担保功能的区分。替代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并不当然消灭原定给付,抵债人不履行新给付的,债权人享有恢复履行原定给付或者主张违约责任的选择权。此外,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以物抵债协议的裁定书、以物抵债调解书,并不导致抵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书将导致抵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担保型以物抵债本质上属于非典型担保,债权人可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在完成财产权利转移的公示的情形之下,适用让与担保规则。在现行法下,预告登记应是有效公示手段。
关键词 以物抵债 物权变动 让与担保 非典型担保 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