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包括3个维度:在判断标准上,行政争议是否已经实质性解决应当从法律维度进行判断;在适用范围上,需要实质性解决的案件仅限于“程序空转”案件;在价值目标上,除了要进行权利保护之外,还应当对类案界限加以明晰,监督行政机关。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背景下,目前主要有合意终结模式、实体裁决模式、融合模式、灵活适用模式等纠纷解决模式,但都存在一定缺陷。应当建立以案件类型为划分标准的纠纷解决模式,对于可能存在“程序空转”问题的案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实体裁决或协调化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其他案件仍应主要通过依法裁决的方式处理争议。为实现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目标,还须建立健全审前调解、合并审理等配套制度。
关键词 行政争议 实质性解决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