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随着国际社会气候治理的不断拓展与深入,国际直接投资治理也被纳入气候议题,并从环境议题中分离出来,由此出现气候治理安排由环境统筹安排到气候专项安排的转型。在环境统筹安排之下,公平公正待遇在涉气候治理投资争议中的适用有利于投资者。但是,在全球气候治理的大背景下,东道国有义务采取措施应对和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后果,因此在判定东道国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时,仲裁庭应当充分考量东道国承担的应对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以及气候治理目标,审慎适用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真正做到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公平公正。在“双碳”目标下,我国在修订或订立投资协定时应对气候治理进行专门规定,并完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
关键词 气候治理 公平公正待遇 投资者合理期待 规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