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当前我国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具有附属性、有限性和不完全性,需要改进。为数据安全提供独立、全面的刑法保护既是社会安全发展的要求,也是国际立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确立了数据安全法益的独立性,其内容是数据本身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秩序。数据犯罪立法应当秉持发展、协调、平衡的立法理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协调,为数据安全提供一体化法律保护。数据犯罪具有独立的构成特征,具有不同于现有犯罪的、独立的侵害法益、犯罪对象和危害行为,应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数据犯罪立法体系内部是二元、立体结构,包括侵犯数据本身安全犯罪和妨害数据安全管理秩序犯罪,其保护的重点应当是国家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
关键词 数据犯罪 数据安全法益 刑法保护
【全文链接】论数据安全的独立刑法保护 - 中国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