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 人工智能正逐步嵌入文化创作的各个场景和环节,其协同创作范式与规模化生产机制正在重塑内容产业的生产方式与组织结构,并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经济价值与人类创造力之间的内在关联日趋弱化,传统著作权制度显然难以有效应对这一变革。赋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特殊保护形式,可与著作权制度共同构建起阶梯式的创意内容保护体系,形成以人类创造性劳动参与程度为依据的差异化激励机制,在鼓励技术投资的同时,确保人类创造力的制度优先地位。在建立与著作权“强弱有别、获取难易程度不同”的权利类型的基础上,还需通过权利克减、开放许可与“安全港规则”等机制实现权利与责任的再分配,进而引导技术向善,保障公众在文化资源获取与数字收益分配中的基本权利,为人类创造力与“机器创造力”的协同共进奠定制度基础。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特殊权利 阶梯式保护 安全港规则 开放许可
【全文链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阶梯式保护体系 - 中国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