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投标与非价格串标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并未达成共识,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引起法律责任体系的混乱。以市场交易秩序等为代表的形式法益会导致串通投标罪法益审查的形式化,从而混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通过法益还原论将串通投标罪的法益还原至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并据此建立起实质法益侵害审查标准,可形成“有罪不一定罚”的刑法谦抑模式。借名投标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中“串通”的要求,且从实质法益侵害上看,借名投标行为并未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理应作无罪处理。从招标投标制度的评估方法来看,价格是其核心组成要素,“串通价格+情节严重”是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必备条件,非价格串标行为因欠缺实质法益侵害而无法构成犯罪。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 借名投标 非价格串标 实质法益理论 实质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