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对自主性的不同理解,构成了其法律意义的多样性,从而影响着医疗法治实践的底层逻辑。相较于西方国家立基于个体自主、强调理性与主体性、将患者视为医疗决策最终权威的医疗告知后同意规则,我国传统医疗告知后同意规则将医疗知情同意权赋予生命个体所从属的家庭,其更加关注对患者社会生命的考察,倡导家庭主义和家庭主权。然而,随着社会形态的变革和家庭结构的转型,加之医疗实践的深入推进,传统的医疗告知后同意规则在适用过程中逐渐显现一系列结构性缺陷。实际上,医疗告知后同意规则的确立背后蕴含着遵循文化传统的逻辑。在我国医疗告知后同意规则的未来完善中,要在自我导向与家庭导向的两极分化之间探索平衡,建构一种温和家庭主义模式。此种模式旨在将家庭咨商、医生支持与个体自决相调和,通过重新诠释家庭权利最终实现医生、家庭与患者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平衡。
关键词 医疗告知后同意规则 自主性 医学伦理 生命权
编 辑 | 万 炼
审 核 | 王虹霞
终 审 | 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