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 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之一是辅助多元议论主体进行法律论证,这需要从信息结构视角重新构建法律论证的认知模型、反思司法人工智能的建设目标与路径,并细化人机协同的风险类型与治理规则。在认知基础层面,法律论证生成的信息内容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司法程序塑造了由语法、语义和语用三个维度组成的法律信息内容生成结构,并协调了法律信息流动网络结构中的对话式网络与话语式网络,使得法律论证的信息结构具有以重复容纳差异的递归性。据此,司法人工智能的建设规划不应局限于法官的效率提升和统一裁判标准,还应着眼于多元议论主体的表达自由与议论对等,进而优化法律论证的信息结构递归性。此外,司法人工智能除了本身的技术性风险外,其不当嵌入也可能引发法律信息内容生成与流动网络的结构异化,进而破坏法律论证的信息结构递归性。因此,人机协同的风险治理除了针对技术性风险设计治理规则外,还需针对人机交互构建旨在保障法律论证信息结构递归性的司法程序规则。
关键词 司法人工智能 法律论证 信息结构 递归性 人机协同
【全文链接】人工智能辅助法律论证的信息结构分析 - 中国知网
编 辑 | 万 炼
审 核 | 王虹霞
终 审 | 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