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当前地方政府数据申请开放机制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作为确定开放范围的补充方式,二是作为获取有限开放类数据的申请途径。这两种形式在实质上仍属于公众参与数据开放的辅助手段,主要通过提出服务需求或开放建议来实现,发挥的是协作性而非驱动性作用,尚未脱离政府主动开放模式的从属地位。数据开放不应仅由政府单方裁量决定,而须引入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和监督。有必要构建法定的依申请开放制度,赋予公众数据开放请求权,并允许其对政府不予开放的决定申请行政救济。借助这种外部约束机制,不仅能强化政府的说明理由义务,促使政府数据开放决策更为审慎,也有助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从而兼顾政府数据开放的公平与效益。
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 政府信息公开 透明政府 依申请开放
【全文链接】政府数据的依申请开放 - 中国知网
编 辑 | 万 炼
审 核 | 王虹霞
终 审 | 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