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从基本法律到基础性法律的转变,凸显了更新民事司法裁判理念、落实《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时代因应。《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司法实现彰显于法官找法的过程,并最终体现为民事裁判文书援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结果。《民法典》的优先适用并不代表《民法典》适用的绝对性和唯一性,法官应以体系思维在以《民法典》为基础的“大私法规范体系”中找法,并妥善处理《民法典》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逻辑关系。相应地,为落实《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法官在找法和撰写民事裁判文书时应遵守如下要义:民事裁判文书原则上必须援引《民法典》;特别法有规定的也应适当援引《民法典》;特殊情形下法官可以不援引《民法典》;援引多个裁判说理依据的必须首先援引《民法典》;援引多个裁判说理依据的应以《民法典》为核心进行说理;漏洞填补应首先在《民法典》内进行。
关键词 民法典 基础性法律 基本法律 民法渊源 裁判依据
编 辑 | 万 炼
审 核 | 王虹霞
终 审 | 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