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前,原有监督力量较为分散,难以形成监督合力。监察体制框架构造完成后,促进监督体系贯通就成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监察体制改革是对监督体系的结构性调整,但由于监察监督的相对集中,也给监督体系贯通带来新的挑战。应立足监督体系的构造逻辑,重点关注“如何避免监察监督的单兵作战”“如何实现监察监督与其他监督机制的联动”“如何促进人员监察与行为监督的衔接”3大议题。在“人员腐败—职务违法或犯罪—公权力行为失当”的腐败逻辑中,监察监督专司人员监察。从有效的人员监察延伸到对公权力行为的规范控制,则有赖监督体系内各监督机制的衔接配合。在此基础上,应探索人员监察与行为监督的联动,形成监察监督与公民监督和人大监督的对接。
关键词 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法 监督体系 腐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