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桦:特别法人制度的法律构造及制度展开——以《民法典》第96~101条为分析对象丨2022(4)

发布时间:2022-08-04浏览次数:10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

摘要  在“功能主义”思维的指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虽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按照二分法进行了拓展与补足,但是没有明确四类特别法人的具体功能属性、组织规范和运行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四类特别法人制度面临不同的发展境遇。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专门的立法且体系完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呈现差异化的立法结构,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其他合作社立法有待完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则出现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法人条款应通过各领域专门立法的形式予以展开:一是继续优化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制度体系;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框架下,制定统一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三是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关键词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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