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数字化从广度和深度上大幅提升了公共数据的价值,形成了值得刑法保护的公共数据法益。我国现行刑法虽然为公共数据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保护的专门性、完整性和体系性明显不足。应对关涉国家安全的数据予以绝对保护,对关涉其他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予以相对保护,并采用多元保护、专门保护、附带性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在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中增设危害公共数据犯罪。应将危害公共数据犯罪的行为类型构造为毁坏公共数据、非法利用公共数据和不形成公共数据3类;将基本犯构造为对公共数据的实害犯,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属于微罪,配置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同时配置选处罚金;将加重犯构造为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实害犯,罪过形式包括过失,根据不同的情况配置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刑罚幅度,同时配置并处罚金。
关键词 公共数据法益 数字化 刑法保护 危害公共数据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