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科技企业参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是在法院沉重的案件数量压力和企业追求商业利益本能这两方面驱动力作用下的必然现象。在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科技企业除了扮演产品研发者、系统维护者、平台运营者等技术角色外,还实质上担任数据处理者、程序控制者和裁判参与者等角色。这可能与审判基本原理发生冲突,导致诉讼模式改变,并带来其他外部政策性风险。针对这些风险,应当合理区分科技企业参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的公私界限,明确“有限参与”的基本要求,并对其参与过程进行必要监管。据此,可以通过调适法院与科技企业的关系、确立相应的技术标准、科以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措施,合理规制科技企业在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的参与程度,使其参与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 科技企业 人工智能 审判权 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