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202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使用“清算义务”及“清算义务人”概念,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条的基础上,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及清算组组成人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公司清算义务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包括适用范围较窄,仅包括自行清算义务,未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的破产清算申请义务;笼统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与公司控制权情况不符;清算义务人内容不明,造成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的法律责任不清;强制注销制度“不算而销”,使清算义务形同虚设;等等。为了完善公司清算义务法律制度,应重新理顺公司清算义务法律制度的应然框架,包括公司清算义务类型、清算义务内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和公司被强制注销后清算义务的履行。
关键词 公司清算义务 清算义务人 破产申请义务 强制注销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