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华中师范大学)副研究员)
摘要 保险人缺乏合理理由迟延赔付、减少赔付数额或者拒绝赔付的不当理赔行为严重侵害索赔人的合法权益。约束保险人的不当理赔行为,应从保险人的理赔义务规范与责任进路两个方面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25条的理赔义务规范采具体型立法模式,不仅存在立法漏洞,而且造成规范适用的困境。保险法对理赔义务的规定应借鉴抽象型立法模式,仅为最终给付保险金设定履行期限,并且明确保险合同约定不得排除该义务之适用。索赔人既可以通过不作为侵权责任路径,也可以通过违约救济路径追究保险人不当理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索赔人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选择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
关键词 不当理赔行为 理赔规范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