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为解决多层嵌套交易的法律适用难题,法院将“名为……实为”合同一概纳入通谋虚伪表示的范畴,导致通谋虚伪规则的适用呈泛化之态。究其原因,乃是法院误解与误用效果意思的规范本旨。除法律后果外,表面交易还会引发经济后果、社会后果等其他事实后果。若当事人确实追求“名为”的法律后果,则即便当事人还意图实现与法律后果无关的事实后果,效果意思也不应受到影响。当事人享有选择交易的法律形式之自由,法院应予尊重。在法教义学上,“名为……实为”只是通谋虚伪表示的事实构成,效果意思评判尚需法院继续审查“名为”向“实为”的转换机制。“名为……实为”合同实际上杂糅了两类名实矛盾。一是“有名无实”类交易,其构成通谋虚伪表示。二是“名不符实”类交易,涉及信托行为、规避行为和借名行为等情形。“名不符实”类交易虽然具有多层嵌套的法律结构,但是并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效果意思 非典型担保 借名行为 穿透式审判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