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名怡: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丨2025(4)

发布时间:2026-01-14浏览次数:2013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说”既符合侵权法原理也契合我国审判实务。“法人实在说”和“法人机关说”不涉及也不解决机关成员应否对外承担个人责任的问题。从一般交往安全义务的侵权法原理出发,董事不应有绝对逃避个人外部责任的特权。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过错与损害要件。其中过错要件一般指向董事对第三人的外部过错,而非董事对公司的内部过错,但其内部过错可作为外部过错的表见证据。董事内部过错(决策过错和监督过失)可借鉴商业判断规则、关键任务风险理论及组织瑕疵理论予以判定。公司债权人的间接损害原则上不可索赔,因为若索赔将有损破产债权平等受偿之原则。根据具体侵权样态不同,董事与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比例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复数董事可因各自过错及原因力大小不同而承担责任范围有异。

关键词  董事  第三人  赔偿责任  侵权  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全文链接】叶名怡: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丨2025(4).pdf


法商研究微信公众号